陈云

联系我们

姓名:陈云
手机:13926588991
邮箱:chenyun@winteam500.com
证号:
律所: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
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7楼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

首页: 律师文集 > 毒品犯罪> 正文

毒品犯罪

毒品犯罪诉讼时效


来源:深圳毒品贩卖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szdpvipls.com/ 时间:2021/5/11 16:35:02

毒品犯罪怎样规定诉讼时效

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刑事犯罪追诉时效依据最高判罚而定,例如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
第八十七条 【追诉时效期限】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

(一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

(二)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;

(三)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五年;

(四)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。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
电话联系

  • 13926588991